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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699号

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李志齐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李志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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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699号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被告李志齐。委托代理人曹岩,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李志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李志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李志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晓月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