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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857号

陈桂萍与吴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桂萍,吴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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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陈桂萍。

被执行人:吴忠。陈桂萍与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申请执行人陈桂萍与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杭淳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2016年1月1日,申请执行人陈桂萍已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浙0127执225号]。(2016)浙0127执857号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桂萍的执���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