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857号
申请执行人:陈桂萍。
被执行人:吴忠。陈桂萍与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3申请执行人陈桂萍与吴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5)杭淳商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2016年1月1日,申请执行人陈桂萍已依据该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6)浙0127执225号]。(2016)浙0127执857号执行案件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陈桂萍的执���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 丰
审判员 吴文胜
审判员 吕贤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志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