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695-2号
申请执行人:吴婷婷。
被执行人:王定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5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定兆名下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郑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