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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执民字第695-2号

吴婷婷与王定兆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婷婷,王定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695-2号

申请执行人:吴婷婷。

被执行人:王定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海商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金额50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650元、申请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定兆名下牌号为浙B的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郑 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