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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1民初2006号

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006号原告王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陈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