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006号原告王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陈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伟 更多数据:
王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1民初2006号原告王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被告陈某,住黑龙江省龙江县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俊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洪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