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3民初1448号原告文登市界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界石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夏金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金华,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宗章,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登市界石供销合作社诉被告刘宗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其对自身诉权的正当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界石供销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晓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