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675号原告孙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颢瑜 搜索“”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675号原告孙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颢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