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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675号

孙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675号原告孙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仁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颢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