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初137号原告邹小冬,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经开大道1333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模,局长。
原告邹小冬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