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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初137号

邹小冬与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小冬,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初137号原告邹小冬,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经开大道1333号。法定代表人刘树模,局长。

原告邹小冬诉被告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小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邓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