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738号
原告:李绍新。
原告:李香翠。
原告:李香蓉。
原告:李香梅。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磊,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袁坚列,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新、李香翠、李香蓉、李香梅诉被告金华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新、李香翠、李香蓉、李香梅撤回对被告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绍新、李香翠、李香蓉、李香梅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杜小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庾寒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