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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3738号

李绍新、李香翠等与金华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绍新,李香翠,李香蓉,李香梅,金华市中心医院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3738号

原告:李绍新。

原告:李香翠。

原告:李香蓉。

原告:李香梅。四原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磊,浙江天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人民东路365号。

法定代表人:袁坚列,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笋玉,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绍新、李香翠、李香蓉、李香梅诉被告金华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绍新、李香翠、李香蓉、李香梅撤回对被告金华市中心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绍新、李香翠、李香蓉、李香梅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杜小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庾寒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