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673号原告谢某某,男,1988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旗。被告孟某甲,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旗。被告孟某乙,男,1973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明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