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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23民初673号

谢某某诉孟某甲、孟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8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谢某某,孟某甲,孟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673号原告谢某某,男,1988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旗。被告孟某甲,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旗。被告孟某乙,男,1973年5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孟某甲、孟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明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志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