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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3366号

张文燕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文燕,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3366号

申请执行人:张文燕,女,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

委托代理人:阮华丽,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朋,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文燕与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