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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1执276号

中国工商银行广汉支行与代九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代九州,庞春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住所地:广汉市万寿街。

被执行人:代九州,男,汉族,1975年9月7日生,住中江县会龙镇柳叶村*组。

被执行人:庞春花,女,汉族,1976年10月30日生,住盐亭县金安乡宝塔村*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申请执行代九州、庞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133053.07元,现因被执行人代九州、庞春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德仲字第18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继勇

审判员  余天学

审判员  侯 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