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康法执字第526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新马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忠,男,1956年8月5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被执行人林青,男,1965年7月2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本院在执行江西新马饲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忠、林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忠、林青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林忠、林青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卢 洪
审 判 员 袁长宣
代理
审判员 唐 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凌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