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683号
原告:李金凤,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
被告:青铜峡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徐怀俊,该局局长。
被告:青铜峡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曹力,该段段长。
原告李金凤与被告青铜峡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青铜峡市公路管理段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金凤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凤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晓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