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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683号

李金凤与青铜峡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青铜峡市公路管理段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李金凤,青铜峡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青铜峡市公路管理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683号

原告:李金凤,女,1978年9月出生,汉族,住青铜峡市。

被告:青铜峡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徐怀俊,该局局长。

被告:青铜峡市公路管理段,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曹力,该段段长。

原告李金凤与被告青铜峡市交通运输管理局、青铜峡市公路管理段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金凤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凤撤回起诉。

审判员  罗晓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