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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23执280号

王春霞与谢强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23执2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下岗职工,住宁夏隆德县。

被执行人:谢某某,男,1965年12月3日,汉族,大专文化,干部,住宁夏隆德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宁0423民初3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谢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由谢某某支付孩子5月份抚养费1000元,鉴定费2273元及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某某名下银行存款3323.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