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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519号

源园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刹藤纸业(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源园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刹藤纸业(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519号申请执行人源园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第四层A20。法定代表人,黄俊旻,经理。被执行人刹藤纸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文正。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3006.43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3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文忠、金涛、

代理

审判员王徽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现尚在履行期内,故本案目前不宜强制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文忠

审 判 员  金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星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