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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348号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银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光平、熊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所属地区
武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银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光平,熊桂芬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348号

申请执行人: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永鸿,理事长。组织机构代码:21762061-4

被执行人: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光平,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武定县鸿霈投资有限公司2号楼3楼。组织机构代码:68616901。

被执行人:云南银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家升,总经理。企业代码:77554822-3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王旗营**号金领地大厦**层****号。

被执行人:杨光平,男,苗族,1984年2月8日生,大学文化,住武定县。

被执行人:熊桂芬,女,苗族,1987年12月26日生,住武定县。本院执行的武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武定县云岭苗族第一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云南银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光平、熊桂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8,139,233.4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房产手续不全,短期内难以处置变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一平

审判员  张志德

审判员  何东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爱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