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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0民初343号

王某、豆某等与董某监护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监护权纠纷
当事人
王某,豆某,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343号

原告:王某。

原告:豆某。

被告:董某。案由:监护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豆某与被告董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豆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豆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豆某负担。

审 判 长  汪西坤

审 判 员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陈保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开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