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0民初343号
原告:王某。
原告:豆某。
被告:董某。案由:监护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豆某与被告董某监护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豆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豆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豆某负担。
审 判 长 汪西坤
审 判 员 王 杰
人民陪审员 陈保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靳开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