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郑树林,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李永恒,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郑树林申请执行李永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恒向申请人郑树林支付转让费人民币3000.00元,对剩余转让费的执行,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