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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右执字第281号

郑树林与李永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树林,李永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郑树林,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李永恒,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郑树林申请执行李永恒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永恒向申请人郑树林支付转让费人民币3000.00元,对剩余转让费的执行,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暂缓执行的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科右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右民初字第7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赵大勇

审判员 吴秀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凤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