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1441号
申请执行人:余光华,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三江街道大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91239423P。
法定代表人:余光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路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24日前除为申请人完清欠缴的社保费用外,并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9月20日、11月20日前分三次支付完毕申请人的执行案款,且经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10执144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延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