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943号
原告:陈某某,197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安庆市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64号大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安庆市港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中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朝云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