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123民初555号

曾宪熬与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朱凤平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7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曾宪熬,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朱凤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3民初555号原告曾宪熬,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现住息烽县。被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卫民。被告朱凤平,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熬与被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朱凤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熬于2016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宪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宪熬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肖 冬

代理

审判员  谢仕成

人民陪审员  何发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