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3民初555号原告曾宪熬,男,汉族,1964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现住息烽县。被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宁波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卫民。被告朱凤平,男,汉族,1952年12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宪熬与被告辽宁建设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朱凤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宪熬于2016年0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宪熬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宪熬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肖 冬
代理
审判员 谢仕成
人民陪审员 何发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