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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康法执字第338号

刘烈全、张秀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烈全,张秀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康法执字第338号被执行人刘烈全,男,1971年4月29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张秀源,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康市人民法院(2000)康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于2000年7月10日依职权依法移送。本院于2000年7月10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刘烈全、张秀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登记、公司信息登记、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0.25万元,截至2016年5月17日未执行标的额0.25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诗运

审判员  卢 洪

审判员  黄敬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文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