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运清。被执行人毛卫东。被执行人徐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10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2月2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毛卫东所有的浙A号桑塔纳牌轿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毛卫东所有的浙A号桑塔纳牌轿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建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文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