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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84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以下简称满城农行)与被告张攀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张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7民初84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负责人唐郁,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丙辰,该行副行长。被告张攀,男,1985年11月14日生,汉族,保定市满城区方顺桥镇河图村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满城支行(以下简称满城农行)与被告张攀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孙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满城农行委托代理人张丙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满城农行诉称,2013年1月24日,被告张攀向我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之后被告张攀未按约定使用信用卡,至2016年3月14日,已产生逾期透支本金12973.35元、利息1894.64元、滞纳金758.18元。经我行多次催收,被告张攀至今未归还。现诉至法院,请依法判令被告张攀归还上述款项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被告张攀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4日,被告张攀在满城农行办理信用卡一张,之后被告张攀未按约定使用该卡,截止2016年3月14日,该信用卡已产生逾期透支本金12973.35元、利息1894.64元、滞纳金758.18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信用卡申请表、银行账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张攀申请办理农行信用卡后,理应按约定使用信用卡,但被告张攀未按约定使用,造成违约,原告满城农行要求被告张攀归还逾期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和滞纳金,其主张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张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系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张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满城农行逾期透支本金12973.35元、利息1894.64元、滞纳金758.18元,并自2016年3月15日起按逾期透支本金的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6元,由被告张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立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