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0执45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
被执行人:何永福,男,1951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被执行人何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綦法民初字第047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永福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84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进行了查询,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强制执行兑现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0执4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孝荣
审判员 黄 化
审判员 李克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东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