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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2行审43号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安徽福宁米业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安徽福宁米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执行人安徽福宁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滨,经理。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23号第1项、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1、将非法占用的5.56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怀宁县三桥镇金闸村金闸组、金钗组村民组织;2、对于非法占用3.47亩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2313.34平方米29元/平方米=67086.86元;对于占用的1.51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1006.6719元/平方米=19126.73元;对于非法占用0.59亩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392.30平方米5元/平方米=1961.50元。以上合计共对被处罚人安徽福宁米业处以88175.09元的罚款。申请人执行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安徽福宁米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粮食仓库及修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怀国土执罚(2015)23号第1项、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26号第1项、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1、将非法占用的5.56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怀宁县三桥镇金闸村金闸组、金钗组村民组织;2、对于非法占用3.47亩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2313.34平方米29元/平方米=67086.86元;对于占用的1.51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1006.6719元/平方米=19126.73元;对于非法占用0.59亩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392.30平方米5元/平方米=1961.50元。以上合计共对被处罚人安徽福宁米业处以88175.09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 渺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