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43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执行人安徽福宁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滨,经理。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23号第1项、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1、将非法占用的5.56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怀宁县三桥镇金闸村金闸组、金钗组村民组织;2、对于非法占用3.47亩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2313.34平方米29元/平方米=67086.86元;对于占用的1.51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1006.6719元/平方米=19126.73元;对于非法占用0.59亩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392.30平方米5元/平方米=1961.50元。以上合计共对被处罚人安徽福宁米业处以88175.09元的罚款。申请人执行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安徽福宁米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设粮食仓库及修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怀国土执罚(2015)23号第1项、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5)26号第1项、第3项行政处罚决定:1、将非法占用的5.56亩集体土地退还给怀宁县三桥镇金闸村金闸组、金钗组村民组织;2、对于非法占用3.47亩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29元的罚款:2313.34平方米29元/平方米=67086.86元;对于占用的1.51亩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9元的罚款:1006.6719元/平方米=19126.73元;对于非法占用0.59亩的建设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392.30平方米5元/平方米=1961.50元。以上合计共对被处罚人安徽福宁米业处以88175.09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丁 渺
代理
审判员 李俊杰
人民陪审员 陈定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