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65号
申请执行人:高伟佳,男,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陈英梅,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高佳伟与被执行人陈英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陈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高佳伟借款本金74,600.00元;
二、被告陈英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高佳伟借款利息21,760.00元;2015年9月9日至履行完毕时止的利息按月利率0.012给付时另行计算。案件受理费2228.00元,由被告陈英梅负担2210.00元,由原告���佳伟负担18.00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查明被执行人陈英梅在本市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住所地为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将该案移送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委托永吉县人民法院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委托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立明
审判员 王少良
审判员 张 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