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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433号

田小平诉杨代龙口腔牙科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田小平,杨代龙口腔牙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433号

原告:田小平,男,51岁。

被告:杨代龙口腔牙科。经营者:杨青。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小平诉被告杨代龙口腔牙科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平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崔阿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