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551号原告张学志,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一重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告王善仁,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一重公司员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志诉被告王善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志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张学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