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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6民初551号

张学志与王善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学志,王善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6民初551号原告张学志,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一重职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被告王善仁,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一重公司员工,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志诉被告王善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志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学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原告张学志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玉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史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