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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269号

张秀云申请镇赉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269号张秀云。镇赉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秀云申请镇赉县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镇民一初字第29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4)镇民一初字第29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