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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第586号之一

张剑、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9-1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剑,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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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第5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剑,女,197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庙山大��11号。法定代表人缪红政,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剑与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0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剑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张剑支付购房款418544元及利息(利息依据文书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4039元、执行费64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状况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产在破产清算中,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按规定依法将武汉汽车公园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名单,现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查封的财产在破产清算中,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无法向法院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5)鄂江夏民二初01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政权

审判员  陶宗猛

审判员  袁宪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段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