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民辖终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守清,男,回族,1973年2月5日出生,农民。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生明,男,回族,1972年9月5日出生。
上诉人马守清因与被上诉人马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6)青0102民初4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守清又于2016年6月17日以其本人无法证明被上诉人马生明经常居住地为由,申请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守清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生明撤回对管辖权异议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党 霞
审判员 樊 静
审判员 许正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在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