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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南执字第03083号

张学全与张术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学全,张术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浑南执字第03083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全,男,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被执行人张术全,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申请执行人张学全与被执行人张术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2015)浑南民一初字第016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学全于2015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全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术全的(2015)浑南执字第030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张学全于(2015)浑南执字第03083号案件撤回之日起两年内再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张学全撤回(2015)浑南执字第030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占龙执行员  王丽娜执行员  李世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