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1163之三号申请执行人裘敬义,男,195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申请执行人王顺义,女,195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河间市。被执行人刘立,男,196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被执行人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地址沧州市新华区黄河东路沧县交通局大修厂院内。机构代码:L01465769被执行人李运福,男,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县。李运福系沧县运通汽车运输队经营者。本院依据河间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李运福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何建光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