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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乾执字第00309-2/00310-2号

王大伟、王彦灵与胡刚、张锐民间借贷纠纷拍卖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大伟,王彦灵,张锐,胡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309-2/00310-2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伟,男.申请执行人王彦灵,男.被执行人张锐,女.被执行人胡刚,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分别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1678号/01681号民事判决书及(2014)乾执字第00309/00310号拍卖裁定书,于2015年9月1日,依法报请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被执行人张锐所有的位于乾唐锦绣12号楼1单元3楼西户的单元房。2016年3月31日竞买人党道远以327600元的保留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乾唐锦绣12号楼1单元3楼西户的单元房(乾房权证城关字第0125**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党道远所有;该房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党道远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史志强

代理

审判员  梁小强

代理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小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