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02民初439号原告吉安市龙卷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韶山西路149号2栋101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彭坚,总经理。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信和新城4栋1单元502房,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徐风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玉慧,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安市龙卷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卷风公司)与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鹏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张黎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卷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坚、被告恒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玉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8月8日,原告为被告开展曼哈顿火把节活动,活动费用43800元,并约定活动结束后一周付款。之后,被告未按约付款,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广告费用43800元。
被告辩称,欠款属实。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原告为被告举办了曼哈顿火把节广告宣传活动,活动费用共计43800元。被告承诺活动结束后一周付款。之后,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活动费用明细单、发票、照片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举办广告宣传活动,被告应当按约支付广告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安市龙卷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438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张黎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万敏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