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执民字第201-5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陈发平、罗云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陈发平,罗云飞,陈海军,许红卫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20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代表人:贾正生,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陈发平。

被执行人:罗云飞。

被执行人:陈海军。

被执行人:许红卫。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台州农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台仲裁字第220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发平、罗云飞、陈海军、许红卫履行该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该裁决,陈发平、罗云飞应归还台州农行借款本金(分期资金)人民币177780元及利息;陈海军、许红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陈发平、罗云飞、陈海军、许红卫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用6184元(已由台州农行预交),由陈发平、罗云飞承担(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台州农行),陈海军、许红卫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发平、许红卫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元、4800元,合计8000元,并划付给申请执行人台州农行以受偿本案债权。本院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发平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翠苑小区4号楼102室的房地产;分别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海军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云西新村59号楼三单元202室、被执行人许红卫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云健新村公建C号楼110室、被执行人许红卫与他人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椒江区百姓家园36幢一单元202室的多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陈发平所有的号牌号码为浙J×××××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对于上述轮候查封或查封的财产,其中被执行人陈发平所有的房地产因已由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处置,故经申请执行人台州农行申请,本院已将其本案债权向该院申请参与分配;其余房地产由于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或涉及共有等原因,本院暂不宜强制处分;被执行人陈发平所有的车辆因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且去向不明,本院暂不宜也无法扣押处分。此外,经查询后未发现各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在本院书面通知后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申请执行人台州农行的本案债权除已受偿8000元外,其余暂未能受偿。因被执行人陈发平、罗云飞、陈海军、许红卫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该四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台州农行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查询材料、查封材料、扣划材料、收据、参与分配材料、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材料、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书及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及车辆由于客观原因暂不宜强制处分或本院无权处分,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其他可供继续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浙台执民字第20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应继续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宏亮

审 判 员 杨振东

审 判 员 金文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章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