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766号
原告:胡伟强。
被告:郑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强与被告郑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强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伟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伟强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姚冬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