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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1766号

胡伟强与郑珊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胡伟强,郑珊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766号

原告:胡伟强。

被告:郑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强与被告郑珊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强于2016年5月17日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伟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伟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胡伟强负担(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姚冬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