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59号原告郭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兆荣
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2359号原告郭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兆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