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276号
原告:靳某某,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余某,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靳某某、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