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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276号

靳某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靳某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276号

原告:靳某某,女,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余某,男,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原告靳某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郑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靳某某、被告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