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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民初3071号

章富荣与伍德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章富荣,伍德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02民初3071号

原告:章富荣,女,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法定代理人:刘东才,系章富荣配偶。

委托代理人:章和风,池州市贵池区秋浦法律服务所。

被告:伍德保,男,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富荣与被告伍德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富荣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伍德保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富荣撤回对被告伍德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14元,减半收取507元,由原告章富荣负担。

审判员  査玉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程天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