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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595号

周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牛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595号原告周某。被告牛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诉至法院,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吴秀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丙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