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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8执20号

刘普胜与刘兴明、易芳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普胜,刘兴明,易芳直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8执20号申请执行人刘普胜,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兴明,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易芳直,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刘普胜与刘兴明、易芳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641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旬阳县人民法院(2015)旬阳民初字第002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骆云桥

审 判 员  田 拓

人民陪审员  李自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