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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法执字第89号

张运孝王文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运孝,王文静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法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张运孝,男,汉族,1959年3月29日生,初中文化,个本户,住昆明市五华区,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陈礼义,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执行款项。被执行人王文静,女,汉族,1977年12月20日。初中文化,双江自治县糖厂职工,住双江自治县糖厂,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运孝与王文静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运孝依据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及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中民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本案案件执行标的额43080元。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于2015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向其送达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并征得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如下: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除在糖厂有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于2016年2月5日支付5000元后,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因履行期限未到,剩余申请执行债权未能执行到位。

五、申请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最该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双法执字第8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忠

审判员  张 淋

审判员  向梅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