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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4民初1755号

巨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福山、李品品、李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省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福山,李品品,李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4民初1755号原告山东省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银,银行信贷主管。委托代理人杨宇鹏,银行客户经理。被告李福山,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品品,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传江,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福山、李品品、李传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训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侯洪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