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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1民初671号

谷凤卫与郭成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谷风卫,郭成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671号原告谷风卫,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望奎县。被告郭成刚,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望奎县。本院审理原告谷风卫与被告郭成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风卫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风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谷风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