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1民初671号原告谷风卫,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望奎县。被告郭成刚,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望奎县。本院审理原告谷风卫与被告郭成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风卫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风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谷风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邵 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