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垦利县汇利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胜利路以东、胜兴路以北。法定代表人刘季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宁宁。被执行人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北岭民营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忠春,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忠春。被执行人崔奎。被执行人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197号。法定代表人刘春华,董事长。垦利县汇利民间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王忠春、崔奎、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2015)垦商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确认:被执行人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000元、投资收益580000元及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还清之日以尚未偿还的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16‰计算的利息;如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应以尚未偿还的上述款项余额为基数继续按月利率16‰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是,直接至上述款项还清为止。
二、被执行人王忠春、崔奎、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王忠春、崔奎、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山东绿野生物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以上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除2015年11月3日本院在审理阶段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垦利县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垦利支行66628010010000****账户上的存款600万元(当时该账户上没有余额,2016年半年可能有到账资金)外,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该案在法定执限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制作的(2015)垦商初字第3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成海
审判员 胡军辉
审判员 褚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