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3民初1132号原告王军,男,46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前郭县。委托代理人王柱,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扎赉特旗图牧吉镇。被告姜玉连,女,36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图牧吉镇。被告韩巴根那,男,48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图牧吉镇。被告包长和,男,38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图牧吉镇。被告华张宝,男,52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图牧吉镇。被告陈苏雅拉图,男,38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图牧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姜玉连、韩巴根那、包长和、华张宝、陈苏雅拉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军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
审判员 王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