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33号原告雷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梁翠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晶 来自:
(2016)冀0130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33号原告雷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梁翠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