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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533号

(2016)冀0130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雷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533号原告雷某,女。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

审判员  梁翠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