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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560-4号

李西荣与邓士彬买卖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0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西荣,邓士彬,孙景观,邓士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560-4号申请执行人李西荣,男,1944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邓士彬,男,196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孙景观,男,1962年8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邓士田,男,1957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蒙民一重字第0263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士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朝宏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等财产。人民法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来自: